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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先生、杨女士夫妇反馈,医院在手术中将一个断掉的金属钻头遗留在患者骨头中,却一直隐瞒,直到三年后欲拆除内置钢板时才意外知悉此事。夫妇二人认为医院做法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薛先生、杨女士家住甘肃省张掖市。2020年6月3日,杨女士在登高摘取水果的时候不慎摔落,左肩部着地严重摔伤,感到疼痛剧烈,左肱骨上段肿胀,左肩活动受限。

  薛先生便带妻子到张掖市甘州区人民医院外二科治疗,“做了CT显示左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薛先生介绍,在入院经过一番治疗后,2020年6月9日,该院为杨女士进行了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就是内置钢板,固定了骨头。”薛先生说,又经过一段时间的术后恢复,妻子于6月23日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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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共住院20天,期间没有一个医生跟我们说过手术有啥问题。”薛先生称,出院后妻子一直在家休养,并按照要求回到医院复查,“我们曾经回到这家医院复查过三次,医生每次都会看术后的片子,但从来没有说过手术有不妥的地方,我们也不会看片子,也一直不知道有问题。”

  转眼三年即将过去,该到了取钢板的时候,薛先生与妻子决定还是到此前做手术的医院科室去,“因为手术是他们做的,熟悉,能做得好一点。”薛先生说,不料竟然惊讶地发现,在当初的那台手术中,居然有一个金属钻头断掉并被遗留在妻子的肱骨之中。

  “我们是2023年3月27日拟在甘州区人民医院进行内固定取出手术的,住进医院后等了两天。”薛先生表示,住进医院后又拍了新的片子,当时医院安排了一个新来的医生为他的妻子手术,那大夫看完片子表示,钢板容易取,但是有一个断掉的钻头在里面取不了。此时的薛先生仍不明原由,进一步询问后那名医生称“当时手术的时候在胳膊内留了一个断掉的钻头,没跟你们说吗?”

  薛先生说,发现问题后,他和妻子决定暂时不做钢板取出手术,与医院展开了漫长的维权交涉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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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女士的左肩手术部位CT 片子显示,肩膀下方一根呈螺旋状的细棒状物体清晰可见

  杨女士的左肩手术部位CT 片子显示,肩膀下方一点肱骨明显有钢板固定,但一根呈螺旋状的细棒状物体也清晰可见,薛先生表示,那就是当初手术时断在骨头中的钻头。

  “我们跑到西安、兰州等很多地方咨询了不少骨科方面的专家,大多数专家都建议保留。”薛先生称,专家们认为,这个东西不太容易取,主要是钻头的位置有一些神经组织,取得不好或许会伤及胳膊,造成功能性的伤害。专家们称,当时手术中相对容易取出,现在骨头已经长上了,取出就很难。

  薛先生说,由于该位置内置有钢板,杨女士偶尔也会有疼痛感,但即使有不适感,也搞不清楚究竟是内置钢板钢钉造成的,还是这枚不该留在里面的钻头造成的。

  “现在要取出,就必须要在长好的骨头上打出至少要比钻头粗一些的圆孔出来,连骨头带钻头一并取出,这起码对骨头又是一次伤害。再加上钻头所处位置神经较多,如果伤及神经,胳膊就可能废掉。”薛先生说,多位专家称,保留钻头在骨头中,一般情况下不会有问题,却也不敢完全保证未来不会出问题,“很多医院也不敢轻易做这个手术”。

  薛先生表示,他就此与当事医院进行交涉,“他们一开始说他们能做这个取出手术,但是不一定是一下就取出来,可能需要打眼三下四下。”这种说法让薛先生夫妇难以接受,薛先生认为,妻子的胳膊本来就是因为骨折才来做的手术,为了取这根钻头需要多次打眼,势必会影响到妻子胳膊的正常功能,于是没有答应在涉事医院进行取出手术。

  “医院说我们也可以到其他医院手术取出,然后他们报销手术费用的50%。”薛先生称,院方不认为这是一起医疗事故,双方的交涉一直没结果。

  薛先生称,之后此事曾经当地第三方调解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该委员会还于2023年5月22日给出了专家咨询意见书。

  专家们经过调查,认定杨女士在甘州区人民医院进行骨科手术后,肱骨骨头内残留钻头的事实。专家们认为,院方第一次手术中发生钻头折断,没有及时和患者家属沟通并告知实情,隐瞒了相关事实,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肱骨头粉碎骨折,骨折复位固定良好,yabo.com术后骨折愈合良好,功能恢复良好。分析术中没有及时取出折断钻头的原因系骨折复位良好,已固定了几枚螺丝钉。要去除断裂钻头必须拆除螺钉钢板,再重新复位固定,费工费时,存在复位欠佳可能;而且之前的钉道也无法使用,反复钻孔会影响固定强度,影响骨折复位固定,甚至影响关节功能。当时去除断钻头应该弊大利小,可以考虑二次取内固定时顺便取出折断的钻头。最好的处理办法就是告知家属,达成一致,而不是隐瞒;取出折断钻头存在一定难度,但对患者肩关节动能应该影响不大。

  最终,专家的结论为:甘州区人民医院院方诊疗行为欠规范,虽然对治疗没有造成不良影响,但存在隐瞒问题,侵犯患者的知情权,建议医方免除患者在该院部分诊疗费用。

  作为患方,薛先生与妻子则对此调解意见不予认同,他们认为“远低于医疗损害所造成的对本人的伤害。”

  薛先生夫妇认为,涉事医院院在术中存在严重过错。首先,医务人员在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手术用的钻头一直断留在患者体内。其次,该院医务人员共同违背告知义务,严重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

  “由于一枚钻头留在体内,手臂时常出现疼痛,我妻子本来就已饱受伤痛折磨,现在内心一直焦虑失眠,精神上产生了严重的恐惧和不安。”薛先生称,多位专家称取出有风险,但保留在里面又无法保证不出问题,“这无疑给自己身体内留了一颗定时炸弹。”薛先生说,今后或许造成妻子重体力活不能干,钻头长年在体内不知会发生什么无法预测的病变,除了精神伤害外,钻头会不会在骨骼、软骨、纤维组织、骨髓等产生慢性炎症甚至感染导致更严重的疾病。

  薛先生夫妇在复议中称,《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由于医院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也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误工费。于是,薛先生夫妇提出医方一次性赔偿其 20 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求。

  那么,就此院方究竟是一个怎样的态度呢?日前,甘州区人民医院的一名负责人接受了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的采访。

  “我们曾多次把患者请到医院坐下来协商。”这位负责人表示,患者在进行内固定取出手术时,用扩大器顺便就可以把钻头取掉,“该承担的费用我们会承担。”这位负责人承认了院方承担50%手术费用的说法,但同时否认了这是一起医疗事故,他表示,事情出来后,医调委也介入了,给出了意见。

  虽然这位负责人明确遗留钻头可以取出,但对于是否有风险的疑问,他也表示“任何事情都有风险”,显然无法保证手术的安全性,但他表示,患者患处的神经多数分布在腋窝处,所以风险很小。

  至于遗留钻头的原因,这位负责人分析,可能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很可能是各方面都已固定好了才发现有钻头折在里面,医护人员可能考虑留在里面问题不大,随后取出也可以,“即便不取,将来也可能没有影响。”这位负责人也认同患者骨头中被遗留钻头造成的心理负担问题,“他们如果对我们医院不信任,也可以到其他地方手术取出,然后按照国家规定能报销的报销掉,剩下的费用我们承担一些相关的费用,基本上费用都能解决掉”。

  对于薛先生提出的赔偿诉求,这名负责人表示,作为医院,符合法律和规定的诉求可以满足,“赔偿要有依据。”他表示,一个依据就是医调委的调解意见,或者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医院可以依据法院判决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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